佛山市粤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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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民营孵化器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的条件:
1、在我区设立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孵化器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应设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种子基金用于扶持其在孵企业。
2、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自有或租赁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60%以上。
4、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应有30%以上的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已申请1件或以上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知识产权。
5、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6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并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6、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研发平台和支撑体系;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化经理人。
7、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建设的专业镇孵化器即为区级孵化器,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合同要求分批拨付。
(二)在孵企业的奖励申请条件:
1、新办或成立不到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的初创型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不高于300万元,且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
2、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我区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
3、企业员工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4、企业的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5、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纳税记录。
(三)毕业企业的奖励申请条件:
1、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2、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队伍,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员工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有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4、有稳定的科技投入,年科研经费投入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通过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1项以上。
5、已获授权1件或以上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知识产权。
二.支持方式与强度:
(一)鼓励社会资本和各镇(街道)投资建设孵化器,对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给予下列扶持:
1、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民营孵化器,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的10%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已获区财政其他建设资金补贴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不重复享受。
2、对获区政府批准、由镇(街道)投资建设的专业镇孵化器,区财政按照镇(街道)对孵化器固定资产投入的1:1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区政府设立专业镇孵化器种子资金,作为专业镇孵化器的配套种子基金,用于扶持在孵企业。专业镇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孵化器发展专业化、运作市场化,对孵化器运营主体,给予下列扶持:
1、对已设立规模300万元以上的种子基金并有3项以上基金使用案例(基金使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扩大种子基金的规模,扶持在孵企业。
2、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20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万元,同时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
3、对区级孵化器每新增一家在我区开展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2年内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
4、鼓励孵化器组建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团队管理人员中8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并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对具备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的孵化器前3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贴。
(三)对区级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1、场地租金补贴。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50%;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 3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连续补贴36个月。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累计N个月(N小于36)的,可选择按本办法标准享受(36―N)个月的租金补贴;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累计36个月或以上的,不重复享受。
2、优先支持申报各级科技经费的扶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1、毕业后的前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对厂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50%;对厂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3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2万元,连续补贴36个月。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累计N个月(N小于36)的,可选择按本办法标准享受(36―N)个月的租金补贴;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累计36个月或以上的,不重复享受。
2、毕业企业在我区购置土地发展的,在达到用地供地标准的前提下,给予项目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