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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专利资助
文章作者:admin 时间:2018-01-22 11-31-49

一.申报条件:

(一)资助类别

1、资助类别包括对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维权资助、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共三大类专利创造和保护行为的资助。

2、发明专利资助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审)、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外国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授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报考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在校学生获奖作品申请专利、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和首次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共12项资助。

3、专利维权资助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鉴定、专利无效请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资助共4项资助。

4、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包括贯标认证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或广东省)专利奖、专利信息运用资助共4项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第一专利权人为在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或佛山市常住人口。

2、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佛山市,专利必须有效,并且是电子申请的。

3、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

4、佛山市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分公司和办事处,以下统称“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拟申请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实审)、发明专利授权、外国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以上5项资助的,应将不少于70%的资助金额直接拨付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并在申请资助时在我局系统提交上年度市级专利资助资金预分配承诺函(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上有承诺函的模板),承诺函含详细资金分配表,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均需手写签名,且获得资助的单位盖章(个人签名)。

6、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7、专利在申请期间或获授权后曾实行转让、转移或变更的,均不予资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8、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各类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

9、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在佛山开户的,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对公账号。

10、网上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需原件备查。

 

二.支持方式与强度:

(一)发明专利资助

1、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2、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3、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四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4、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5、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6、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7、上年度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8、佛山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并在佛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代理人1万元资助。

9、佛山市在校学生参加广东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作品,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个获奖作品资助5000元;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获奖作品资助2000元。同一作品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按申请发明专利算。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专利维权资助

1、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者个人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对开展专利维权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提起诉讼以法院的案件受理证明为准。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2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开展专利维权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三)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佛山市注册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有资质的贯标服务机构,每年度辅导佛山市10家企业以上并出具诊断报告的,每辅导1家企业给予贯标服务机构5000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辅导佛山市5家以上企业通过标准认证的,每一家企业通过认证给予贯标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获得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

4、企业在技术研发全过程、申请专利前或为专利维权,运用专利信息数据资源,在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和认可的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并出具检索分析报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资助,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20万元。对在佛山市范围内服务多个行业,每年服务佛山市20家企业以上的综合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20万元资助。

5、 以提高佛山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为目标举办的培训,达到预定的目标、规模、场次和效果的,给予培训服务机构资助不超过10万元。被认定为“佛山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认定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