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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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未取得资质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遇到了好的开发项目,预估到可喜的利润时,不由得寻求冒险的精神——如此收益怎可拱手让人,毫无作为?
因此,一些未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铤而走险,走上了博弈的道路,而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01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 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具备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 均不具备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 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02
超越资质等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 超越资质等级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