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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关问题及建议
文章作者:admin 时间:2024-04-11 04-20-27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风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于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准备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及时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的风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亦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现行《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经我们不完全检索,大部分省份已出台规定对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具体建筑面积予以明确,但仍然有部分省份未明确。对于未明确规定二级以下资质可承担具体建筑面积的,建议在实务中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可开发建筑面积,避免因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经营而受到处罚。

对于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会带来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但并不必然导致在超越开发资质前提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三)未年检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根据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检。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风险

合作开发房地产是以一方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技术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模式。涉及利益分配等诸多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极易产生纠纷,而涉及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问题,往往以合同效力纠纷居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给予了充分的补正机会,而判断当事人一方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是否在起诉前取得资质,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也相当谨慎。

(五)《暂定资质证书》未延期或延期未获得许可的风险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一旦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得许可,则可能存在被认定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风险或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被认定不具备履约能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