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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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还要求,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我们看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的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由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能满足四级资质的前两项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规定,应该主要是对相关人员的要求。但不同的地区,对于《暂定资质证书》的申办,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可能要求申办企业必须有已经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已经领取了《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